苏州城市公共设施照明区域照度标准:

发布日期:2022-12-15来源:本站浏览次数:198

  苏州城市公共设施照明区域照度标准

  城市公共设施照明区域在照明设计中应规范公共活动聚集场所的安全性和标志性,并体现特色苏州的城市活力。

  ①指标要求:

  苏州主城区灯光照明设计需要注重区内道路、出入口、公共活动空间的功能照明,按照人群聚集的公共活动广场功能照明水平照度控制在15lx 以上,其他公共活动广场功能照明水平照度控制在5lx 以上。

  ②灯具选型:

  区内道路照明应选择形式简洁、色彩淡雅的灯具,体现苏州主城区管理设施与文化设施的高雅内涵,与前沿新区的定位相契合,宜选用LED 光源。光源选择:区内照明光源宜选择LED,部分高压钠灯及其他类型光源宜在使用寿命到期后更换为LED。

  ③景观照明

  展览设施类区域要求:如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会

  展中心、科技馆等设施区域,应体现宁静、典雅的文化氛围,注重夜间的引导性及安全性。建筑立面平均亮度不应超过15 cd/ ㎡ ,地标性建筑立面平均亮度不应超过20 cd/ ㎡ ,可结合环境、载体、观景视线适度设置LED 屏幕。

  ④文化活动设施类区域

  苏州主城区文化活动中心、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剧院、音乐厅等设施区域,应体现前卫、活跃的区域氛围。区内景观照明可以适度使用缓慢动态光,照明光色允许多种,但须有黄、白光色为主调。

  ⑤体育活动设施类区域

  如各类球场、各类体育训练场、游泳场馆、高尔夫球场、赛车场等体育设施的灯光设计

,应体现动感、热烈的区域氛围,为苏州主城区的体育活动提供一个安全、适用的场所。区内应以场地内的功能照明为主,兼顾周边环境的景观照明,景观照明可采用缓慢动态光,可适度使用彩色光,建筑立面平均亮度不应超过15 cd/㎡ ,地标性建筑立面平均亮度不应超过20 cd/ ㎡ 。

  ⑥行政办公区

  夜间应营造庄重、简洁、明快、高效的整体气氛,禁止使用彩色光与动态光,局部可设置户外公益广告LED 显示屏,应控制为静态,建筑立面平均亮度不应超过50 cd/ ㎡ 。

  ⑦交通运输区

  应突出区域主要出入口和标识照明,环境比宜控制在5~10,不应超过10~20,强调区域的开放性、识别性。区内照明色温应控制在2700K~4000K 范围内,严格控制对周边区域的光污染,超出被照区域的溢散光不应超过15%。

  ⑧广场、植被、水体、小品

  区内的开放空间中的植被、水体、小品与硬质广场等可结合载体特征与区位重要性适当设置景观照明,立面平均亮度控制在15 cd/ ㎡内,光色应以暖白为主,不宜使用彩色光,禁止使用动态光。广告、招牌:区内建筑标识与广告招牌应采用灯箱式或者吸塑字发光式,亮度控制在400 cd/ ㎡以内,环境比控制在5~10。

  ⑨公共标识系统

  苏州主城区公共标识系统应考虑夜间功能,宜采用自发光的方式,提升区域夜间的指向性与标识性。LED 屏幕设置:可按照上文要求设置LED 屏幕,但朝向居住区、医疗服务区、酒店公寓区、生态照明区等的区内界面禁止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