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亮化灯具的一般规定
1.灯具的灯头及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灯头绝缘外壳不应有破损或裂纹等缺陷。带开关的灯头,开关手柄不应有裸露的金属部分;
②、连接吊灯灯头的软线应做保护扣,两端芯线应搪锡压线当采取螺口灯头时,相线应接于灯头中间触点的端子上。
2.成套灯具的带电部分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 2Mn
3.引向单个灯具的电线线芯截面积应与灯具功率相匹配,电线线芯最小允许截面积不应小于 1mm²。
4.灯具表面及其附件等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以卤钨灯或额定功率大于等于 100W的白炽灯泡为光源时,其吸顶灯、槽灯、嵌人灯应采用瓷质灯头,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5.变电所内,高低压配电设备及裸母线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灯具与裸母线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m。
6.当设计无要求时,室外墙上安装的灯具,灯具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2.5m。
7.安装在公共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应有防止玻璃罩坠落或碎裂后向下溅落伤人的措施。
8. 聚光灯和类似灯具出光口面与被照物体的最短距离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9.卫生间照明灯具不宜安装在便器或浴缸正上方。
10.当镇流器、触发器、应急电源等灯具附件与灯具分离安装时,应固定可靠;在顶棚内安装时,不得直接固定在顶棚上;灯具附件与灯具本体之间的连接电线应穿导管保护,电线不得外露。触发器至光源的线路长度不应超过产品的规定值。
11. 露天安装的灯具及其附件、紧固件、底座和与其相连的导管、接线盒等应有防腐蚀和防水措施。
12.I类灯具的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接地线(PE)可靠连接,且应有标识。
13.因特定条件而采用的非定型灯具在尚未由第三方检测其安全、光学及电气性能合格前,不应使用。
14.成排安装的灯具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 5mm。
15.质量大于10kg 的灯具其固定装置应按5倍灯具重量的恒定均布载荷全数作强度试验,历时15min,固定装置的部件应无明显变形。
16.带有自动通、断电源控制装置的灯具,动作应准确、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