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亮化之灯光混合定律
我们人眼所接收到的光通常是由各种波长辐射组成的,视觉系统将其综合成一种灯光的感觉。这种综合过程符合格拉斯曼( H。Grasman) 总结的灯光混合定律:
(1) 人的视觉只能分辨灯光的 3 种变化,即明度、彩度、色调的变化。
(2) 在有两种成分组成的混合色中,如果一个成分连续变化,则混合色的外貌也随之连续变化。由此导出:
① 补色律:每一种灯光都有一个相应的补色。如果某一灯光与其补色以适当的比例混合,则可产生白色或灰色;如两者按其他的比例混合,则将产生近似比重大的灯光成分的非饱和色。
② 中间色律:任何两种非补色混合时,产生中间色,其色调取决于两灯光的相对数量;其饱和度取决于两者在色调顺序上的远近。
(3) 灯光外貌相同的光,不管它们的光谱组成是否相同,在灯光混合中具有相同的效果。也就是说,凡是在视觉上相同的灯光都是等效的。由此导出灯光的替代律:相似灯光混合后仍相似。若由灯光 A =灯光 B,灯光 C =灯光 D,则灯光 A+灯光 C =灯光 B +灯光 D。根据替代定律,可以利用灯光混合方法来产生或代替各种所需要的灯光。
(4) 亮度相加定律:由各种灯光光组成的混合光的总亮度等于组成混合光的各灯光光亮度的总和。
上述灯光混合定律适合于各种灯光光的相加混合,而不适合于染料或涂料的混合。因为灯光的混合,为加色法混合;而染料或涂料的混合,为减色法混合,这种混合所得到的灯光是由于不同波长的光在所混合的染料或涂料微粒中逐渐被吸收而产生的。